广州企标认证流程企业标准备案 企标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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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货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社区
关键词
广州企标认证流程企业标准备案
详细说明
办理机构
目前针对不同省地的企业可直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另外在国内已有机构为了能让更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而开展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备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了产品研发、生产、交易、检验、测试、、管理等等的需要,常常需要查询产品执行标准,一般来说,除了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能查到标准文本外,还有许多目前还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对这些产品的企业标准怎么才能查询到标准文本呢?
一、直接找产品的生产企业查询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
二、到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单位查询;
三、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如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等)查询;
四、通过市场情报渠道获取企业标准。

办理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企业标准备案编写
企业标准备案编写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于食品类企业标准的,应进行技术审查,并附《海南省食品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纪要》一式两份)。
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设定依据
《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复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报送备案的材料
1、标准备案表;
2、标准文本(包括:目录、前言、产品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产品规格尺寸的的说明及示意图、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说明);
3、标准编制(修订)说明;
4、必要的验证报告;
5、标准的审定纪要或函审意见表;
6、企业引用的相关技术资料。
m.yeqqqqq.b2b168.com
目前针对不同省地的企业可直接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另外在国内已有机构为了能让更多企业顺利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而开展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备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了产品研发、生产、交易、检验、测试、、管理等等的需要,常常需要查询产品执行标准,一般来说,除了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能查到标准文本外,还有许多目前还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对这些产品的企业标准怎么才能查询到标准文本呢?
一、直接找产品的生产企业查询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
二、到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单位查询;
三、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如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等)查询;
四、通过市场情报渠道获取企业标准。

办理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企业标准备案编写
企业标准备案编写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于食品类企业标准的,应进行技术审查,并附《海南省食品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纪要》一式两份)。
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
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设定依据
《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
《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复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报送备案的材料
1、标准备案表;
2、标准文本(包括:目录、前言、产品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产品规格尺寸的的说明及示意图、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说明);
3、标准编制(修订)说明;
4、必要的验证报告;
5、标准的审定纪要或函审意见表;
6、企业引用的相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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